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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日起民眾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之婚姻、遷徙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費用與戶籍謄本規費相同,請鄉親多加利用!

1、104年4月2日起各戶政事務所開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2、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66條之1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證明書規費以張數計算,1張新臺幣15元,與現行戶籍謄本規費相同,以提高證明書使用率,代替戶籍謄本。

4、遷徙紀錄證明書僅提供電腦化(民國86年9月)後資料,電腦化前資料涉及81年廢除本籍制度、各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改制與道路門牌整編等因素,資料繁瑣建置不易,民眾如有需求,可以戶籍謄本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