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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自104年9月1日起限縮申請人資格範圍,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次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主要為限縮申請人資格,請民眾申請時多加注意: 1.當事人僅可申請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謄本,當事人不得直接申請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之戶籍謄本,若需申請,請持本人之委託書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至全國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2.另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