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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應依事實認定,「虛報遷徙」小心觸法受罰!

  • 發布單位: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

一、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二、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請鄉親勿虛報遷徙以免受罰。
三、部分網站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如係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未實際居住者,則有違上開戶籍法等相關規定,為避免觸法受罰及正確戶籍資料,請勿繼續刊登是類服務項目,亦請勿租戶籍辦理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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