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項 目 / 區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逾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1,000元
2,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1,5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