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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罰鍰處罰基準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項 目 / 區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

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

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

181日以上

900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

戶政人員發現

6,000

被人檢舉

9,000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1,000

2,000

3,000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

6,000

9,000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

6,000

9,000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

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

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

181日以上

3,000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